近日,备受关注的 “百万粉丝数码博主涉嫌损害华为商业信誉案” 尘埃落定。东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人王文龙(微博昵称 “王员外”)的上诉请求,维持一审 “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” 的判决,这场历时五年的网络言论维权纠纷终告一段落。
事件追溯至 2020 年 2 月,小米新品 “小米 10” 上市当日,多位互联网圈博主同步发布质疑该机型能否成为高端机的相似内容。时任某高校研究生、拥有 112 万粉丝的数码博主王文龙认为,这些集中出现的博文系 “有组织的公关黑稿”,遂于当晚连续发布 4 条微博,配文 “黑稿铺天盖地”“买到你怀疑人生”,并添加 “# 怎么 low 怎么来 #” 话题标签,还转发了雷军相关采访视频。
该系列微博迅速引发关注,小米高管卢伟冰、华为高管关海涛相继转发评论,四条微博累计阅读量超 213 万次,相关话题扩散至知乎、微信等 20 余个平台。华为方面认为,王文龙的言论暗示华为系 “黑稿” 幕后推手,导致 “华为买黑稿” 的谣言发酵,引发大量网友质疑谩骂,给公司造成 1337 万元商誉损失,遂于 2020 年 8 月报案。
东莞市第一法院一审审理查明,在数码圈语境中,“怎么 low 怎么来” 已形成指向华为的特定含义,且案发时华为与荣耀品牌关联紧密,公众难以明确区分,王文龙的言论客观上损害了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的商业信誉,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。但法院同时认定,华为主张的 1337 万元商誉损失缺乏充分证据支撑,结合案件情节,最终作出 “定罪免罚” 的判决。
王文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,辩称其言论指向的是荣耀品牌而非华为,且不存在捏造虚伪事实的主观恶意。东莞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,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清晰、法律适用准确,王文龙作为百万粉丝级博主,应当对网络言论的影响力和指向性具备更高注意义务,其多次编辑微博强化负面暗示的行为,已超出合理评论范畴,故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此案的判决引发法律界广泛讨论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,损害商业信誉罪需满足 “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” 且 “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” 的要件。本案中,法院既认定了网络言论与商誉损害的关联性,又充分考量了损失认定的证据标准,体现了对网络言论自由与企业商誉保护的平衡。
法律人士指出,随着自媒体影响力日益扩大,博主的言论边界与注意义务已成重要法律议题。此案明确,公众人物在网络空间发表评论时,应恪守客观公正原则,避免使用模糊性、指向性强的贬损表述,不得借 “评论自由” 之名散布误导性信息。同时,企业主张商誉损失时,需提供充分的因果关系与量化证据,才能获得法律支持。该案的判决为类似网络言论纠纷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,对规范网络空间秩序具有积极意义。